穗国房法字[2005]59号
相对人:李慧英,地址:本市牛奶厂街1号之七101。
相对人:李慧材,地址:本市逢源西街32号106房。
相对人:李慧芳,地址:本市贵德东街38号303房。
查明:本市东山区德政北路512号605房房屋,属测量2209图15幅105-109、116-118地号。2003年9月24日,李慧英、李慧材、李慧芳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继承登记,缴交资料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该屋房地产权属证明书、(2003)鹤证内字第453号继承权证明书、身份证影印件等。我局以统字139678号受理,经审查,向李慧英、李慧材、李慧芳等三人核发房地产证(第2182762号)和共有证(480800、480801号)。
鹤山市公证处2005年1月30日作出《关于撤销(2003)鹤证内字第453号<继承权证明书>的决定》。
本局认为:我局核发的粤房地证字2182762号房地产证和粤房地共证字480800、480801房地产共有证所依据的(2003)鹤证内字第453号继承权证明书已被鹤山市公证处依法撤销,登记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2182762号房地产证和粤房地共证字480800、480801房地产共有证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