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5]58号
相对人:广东恒古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金燕路1号3楼,法定代表人:李彪。
查明: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路91号第二栋,测量D1207图12幅132地号。广东恒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古公司”)于2002年12月10日向本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地产权登记,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报告、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规决[2003]083号)、广州市代收罚款收据、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恒古公司称于1990年租用广州市制药厂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北91号第2栋作商业使用,后来经广州制药厂同意由恒古公司出资在厂用地范围内扩建第2栋及建第3栋作为商业使用,该大楼经海珠区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后同意保留作商业功能使用。我所以2003登记120865号收件立案,审查后,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本局于2004年1月8日核准登记,于2004年1月13日向恒古公司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2437481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海珠区分局于2005年3月21日向本局发出《关于工业大道北路91号第二栋、第三栋房屋处理情况的函》(穗海规函[2005]38号),确认恒古公司办理工业大道北路91号第二栋、第三栋房屋产权时提供给本局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规决[2003]83号)是伪造的。
本局认为,恒古公司申请办理工业大道北路91号第二栋房屋产权登记时提供伪造文件获取登记,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2437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