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房法字[2005]61号
相对人:广州市物资集团公司,地址:广州市起义路175号,法定代表人:何明逊。
查明:本市东山区德政南路18号首层房屋,测量2204图3幅132-135地号。1991年1月17日,本局按申请单位自报面积向广州市物资总公司核发上述房地产权属证明书。1990年2月22日,赵景华、赵永祥、赵德祥、赵志祥、赵景雯、赵景 、赵景好和赵景云等八人向本局申请本市东山区德政南路18号首层房地产权继承和征用补偿登记,本局以统字115864号收件立案。经审查,上述房屋是广州市物资总公司补偿给赵景华等八人的回迁房。本局于1994年4月7日核准登记,于1995年5月25日向赵景华等八人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79266号房地产证和穗房地共证字6531?6537号房地产共有证。
广州市物资集团公司组建后,于2002年9月向本局申请东山区德政南路18号首层房地产权分割登记,本局于2002年9月18日向广州市物资集团公司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1244662号房地产权证。
本局认为:本局早于1995年5月25日向赵景华等八人核发了东山区德政南路18号首层房地产证和房地产共有证。在该房地产证仍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本局又于2002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