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109号)
相对人:纪顺英,女,1935年2月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双井街11号502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盘福路双井街11号502房(下称该房屋),原产权人为王永庆,以2002登记字189004号办理登记,核发有粤房地证字第C1556168号《房地产权证》。
2011年1月28日,纪顺英向本委属下的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手续,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粤房地证字第C1556168号《房地产权证》、(2011)南公证内字第04282号《继承公证书》、委托书、房地产平面附图、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2011登记字1005485号立案受理,于2011年1月28日核准登记,向纪顺英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051457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关于撤销(2011)南公证内字第04282号<公证书>的决定》((2015)南公证撤字第11号)。
本委认为:(2011)南公证内字第04282号《继承公证书》系本委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已被公证机关撤销,本委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委决定:
撤销2011登记字1005485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5年12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