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土规划不动产登〔2017〕3号)
相对人:邓雪琪,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39号1306房。
查明: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39号1306房,原产权人郑元莲、邓勇共同共有,核发有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20182944、120182945号《房地产权证》。2015年7月15日,郑元莲、邓勇和邓雪琪向我委(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了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20182944、120182945号)、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要求将上述房屋产权全部转移登记至邓雪琪名下,我委(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2015登记10346541号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22日核准登记,向邓雪琪核发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020263172号《房地产权证》。
2015年12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郑元莲、邓勇和邓雪琪房屋买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367号),判决“撤销郑元莲、邓勇和第三人邓雪琪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016年5月3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上述裁判文书已于2016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认为:郑元莲、邓勇与邓雪琪就广州市白云区丽城路39号1306房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其三人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的合法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委决定:撤销2015登记10346541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