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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4]6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12-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邓耀荣,男,1944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广州市长庚首约23号后座。

相对人:邓妹,女,1935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广州市存善西街19号二楼。

相对人:邓少梅,女,1946年2月6日出生,现住广州市长庚首约23号后座。

查明:荔湾区中山七路长庚首约25号房屋(测量8区1段1876地号),原产权人是邓添。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4年5月1日,本局核准发还荔湾区中山七路长庚首约25号房屋给邓妹、邓耀荣、邓少梅。2004年9月17日,邓妹等3人向本局申请办理中山七路长庚首约25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通知、房产证遗失声明、申请报告、(2004)粤公证内字第14722号《继承权公证书》、(2003)粤公证内字第08529、08588号《委托公证书》、房地产平面附图、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后,核准房屋登记,并于2004年10月19日核发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3209978号)给邓妹、核发了房地产共有权证给邓耀荣、邓少梅(粤房地共证字第C0602810号、第C0602811号),将中山七路长庚首约25号房屋确认给邓妹、邓耀荣、邓少梅所有。

2004年12月1日,本局作出穗国房法字[2004]5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4年荔湾撤字564号《撤管房屋通知书》。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所赋予的房地产登记、审核的管理职能,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存在必须撤销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3209978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0602810号、第C0602811号房地产共有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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