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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4]42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12-0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颜衡山,男,1942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广州市南岸路荔港南湾A2-1101房。

相对人:颜祝门,女,1931年8月8日出生,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13号502房之1。

相对人:阮植清,男,1931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机务段机场新街9号。

相对人:阮学海,男,1961年1月9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机务段机场新街9号。

相对人:阮绮华,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广州市存善西街8号。

相对人:阮铁雄,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西站三街1号105房。

查明:荔湾区带河路都堂街26之1号房屋(测量3区1段2738地号),原产权人是陈媛棣。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3年10月1日,本局核准发还都堂街26之1号房屋给陈媛棣的继承人颜衡山等5人。2003年12月26日,颜衡山等6人向本局申请办理都堂街26之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通知、房地产证(穗房地证字第004892号)、房地产共有证(穗房地共证字第001662号)、(96)穗荔证内字第2341号和(2003)穗荔证内字第3133、1810号《继承权公证书》、(2003)穗荔证内字第2682、3578号《委托公证书》、(99)穗荔证内字第3340号和(2003)穗荔证内字第5026号《析产公证书》、身份证明、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后,核准房屋登记,并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2508049 号《房地产权证》给颜衡山、核发了粤房地共证字第C0573927、0573928、0573929、0573930、0573931号《房地产共有权证》给颜祝门、阮植清、阮学海、阮绮华、阮铁雄,将带河路都堂街26号之1房屋产权确认给颜衡山等6人所有。

2004年12月1日,本局作出穗国房法字[2004]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3年撤改字8751号《撤管房屋通知书》。

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所赋予的房地产登记、审核的管理职能,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存在必须撤销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2508049 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0573927、0573928、0573929、0573930、0573931号房地产共有权证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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