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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穗国房法字[2004] 4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4-12-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毛兆江,男,1934年1月10日出生,现广州市海珠南路三府前陈大巷14号。

查明:越秀区一德路黄氏巷41号房屋(测量1区3段1359地号),1953年由钟日初办理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穗房证字第28268号《房地产所有证》。1958年,该房屋纳入国家经租。2002年9月,钟日初的继承人毛兆江向本局申请发还黄氏巷41号房屋,本局审核了相对人提交的房屋发还申请书、房地产所有证、(2003)粤公证内字第07363号《继承权公证书》、(2002)粤侨认证字114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2002)粤公证内字第32082号《委托公证书》、(2002)粤公证内字第32083号《亲属关系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后,于 2003年3月1日核准发还黄氏巷41号房屋给相对人毛兆江。

2004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作出了粤侨认证字[2004]3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2002)粤侨认证字114号《广东省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根据《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经租发还的前提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是华侨、侨眷、归侨、归国爱国华侨学生、外籍华人或者港澳同胞,现黄氏巷41号房屋产权人钟日初的儿子毛兆江的华侨身份已被撤销,已不具备经租发还的条件,因此,本局决定:

撤销越秀区黄氏巷41号房屋的经租发还(案号为2003撤改字8564号)。

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ОО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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