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11号)
相对人:黎富妹,身份证号码:4401041954*******3,户籍地址:越秀区惠福西路温良里七号地下。
查明:黎富妹一家两口,是越秀区诗书街居民,原租住私房,居住面积23平方米。2001年5月,黎富妹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越秀区诗书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越秀区分局会越秀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2年2月,本办安排黎富妹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北路226号603房,居住面积32.95平方米。
2007年12月至2009年9月,黎富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借给其表妹郭凤霞一家居住,同时,黎富妹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
本办认为黎富妹违规出借廉租住房和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黎富妹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黎富妹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黎富妹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