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5号)
相对人:黎树楠,身份证号码:4401031953*******X,户籍地址:荔湾区龙津街联兴里23号。
查明:2000年1月,黎树楠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荔湾区龙津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会荔湾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0年11月,本办安排黎树楠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52号406房,使用面积45.7平方米。
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黎树楠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给亲戚陈黄绵居住,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每月收取租金人民币450元。
本办认为黎树楠违规转租廉租住房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黎树楠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黎树楠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黎树楠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