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12号)
相对人:李永波,身份证号码:4401041957*******X,户籍地址:海珠区桥东新街7栋101房。
查明:2001年5月,李永波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海珠区素社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区分局会海珠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3年3月,本办安排李永波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海珠区聚德东路60号105房,居住面积35.17平方米。
2009年2月至2009年9月,李永波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出借给亲戚曾灶莲居住。
本办认为李永波违规出借廉租住房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李永波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李永波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李永波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