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6号)
相对人:黄桂妹,身份证号码:4401111936*******0,户籍地址:海珠区南洲街沥窖大埗头21号。
查明:2003年5月,黄桂妹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海珠区南洲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区分局会海珠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3年12月,本办安排黄桂妹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海珠区聚德东路34号105房,使用面积27.21平方米。
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黄桂妹的儿媳妇李素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以出借名义租给同事林小平居住,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每月收取租金人民币180元。
本办认为黄桂妹违规转租廉租住房的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黄桂妹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黄桂妹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黄桂妹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