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10号)
相对人:范伟明,身份证号码:440103580808091,户籍地址:荔湾区清平路26号四楼。
查明:2001年4月,范伟明作为共同申请人(原申请人为潘有珠、已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荔湾区岭南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会荔湾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2002年2月,本办安排范伟明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2号702房,居住面积37.52平方米。
已查实棠德西三街42号702房目前非范伟明家庭居住,现居住人为潘有珠表弟的女朋友,该居住人不配合调查。同时,范伟明家庭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
本办认为范伟明家庭违规出借廉租住房和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范伟明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范伟明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范伟明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