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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5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9-27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梁超鸿,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5*******5。
  查:位于荔湾区文昌南路97,99号,原产权人是谢洁英、刘业成,分别占有3/4和1/4产权,2008年6月24日,谢洁英、刘业成(代理人吴仕坚)与梁超鸿向本局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交易登记,提交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6491793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639099号)、《房地产买卖合同》、《委托公证书》、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受理后,于2008年7月24日核准登记,登记号为2008交登06002641号。并以梁超鸿名义核发了《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6647578号)。
  另查明,1996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广州市房屋拆迁公告》[穗房(96)拆字013号],决定收回文昌南路西侧、兴贤坊南侧、宝华大街东侧等房屋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发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96)第013号]。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荔湾区文昌南路97、99号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而谢洁英、刘业成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6647578号《房地产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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