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5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9-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华虹房地产实业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名汇商业大厦首层北;法定代表人:刘家成。
相对人:中国银行广州市城北支行;地址:广州市流花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郭曦。
查明:位于荔湾区下九路63号187号铺(名汇大厦首层187铺,以下称该商铺),开发商是广州华虹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1999年3月10日,姜伟、李玲向华虹公司购买了该商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穗房预合字第98111400号),并于同年4月2日办理了预售合同鉴证。
2001年9月21日,华虹公司向我局申请该商铺的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经审核,我局于2001年9月27日核准登记,核发了备(2001)字10798号《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
2002年9月30日,华虹公司向我局申请该商铺的新建、抵押登记。我局以2002登记134181号收件立案,经审核,于同年10月8日核准登记,向华虹公司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1251718号《房地产权证》,向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分行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31073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3年12月19日,华虹公司、中国银行广州市城北支行向我局申请该商铺的涂销再抵押手续。我局以2003登记169571号收件立案,经审核,于同年12月22日核准登记,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城北支行核发了粤房地他证字第C070743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本局认为:1999年,华虹公司已将其名下的荔湾区下九路63号187号铺卖予姜伟、李玲所有,并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在此情况下,华虹公司还向我局申请该商铺的产权登记,将该商铺登记到自己名下,登记后又在该商铺设定抵押权,属于隐瞒真实情况获取登记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粤房地证字第C1251718号《房地产权证》和粤房地他证字第C070743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所列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