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57号)
相对人:广州市雅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茶园路1号二楼
查明:相对人广州市雅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粤穗物管证字第200601140397号)。2009年5月1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核准注销相对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212000907)。2009年7月14日相对人向本机关申请注销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相对人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
注销相对人已取得的粤穗物管证字第200601140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收缴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各1本。
对本决定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