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59号)
相对人:广州市埔侨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直街西二巷2号103房。
法定代表人:肖辉兰。
现查明:广州市埔侨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埔侨地产)于2009年7月3日促成邢建利向梁春宏承租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水荫直街西六巷4号803房出租屋,埔侨地产居间促成租赁关系后至今没有向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该房屋租赁信息。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相对人未能按时向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报送其居间促成的房屋租赁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二、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将你公司2009年1月1日以来未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房屋租赁信息,报送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