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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6-1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黄植棠,性别:男,年龄:64    

身份证号码:4418021945*******X

住址:柯子岭大金钟路87602    

查明:位于白云区柯子岭大金钟路87602房的房屋,产权人为黄燕洪,产权证号(宅基地证)穗同字NO.0013189,相对人黄植棠于2009325将该房屋出租给杨朋光使用。租期从20093252008824。经多次催办,相对人一直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本局认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1.  对相对人处以人民币壹佰元(大写)的罚款;    

2.责令相对人到景泰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补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相对人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白云区各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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