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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9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6-1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被处罚人:米建恩,男,身份证号码:4402041975*******6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钢东区二分区246-518    

经查,2006630,许年和(卖方)与伍文斌(第一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许年和将天河区体育东路131404房物业出售给伍文斌,交易价格为42万元,米建恩为该交易的经纪人。102,米建恩作为许年和委托代理人,与徐莹(第二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将上述物业售予徐莹,交易价格为51.7万元,前后两份合同存在价差9.7万元,许年和对交易毫不知情。上述物业最终过户给徐莹,米建恩未将徐莹支付的51.7万元全额交给许年和。    

我局认为,米建恩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私自变更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并对委托人进行隐瞒,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米建恩处以罚款三万元,吊销房地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取消注册的行政处罚。    

米建恩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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