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6-1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

地址: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广州市国际贸易中心9

经查, 2006630,许年和(卖方)、伍文斌(第一买方)经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合富公司)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许年和将天河区体育东路131404房物业出售给伍文斌,交易价格为42万元。许年和委托合富公司经纪人米建恩为代理人,办理交易相关手续。在许年和与伍文斌所签合同尚未解除且许年和不知情的情况下, 102,米建恩以许年和代理人的身份与徐莹(第二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将上述物业售予徐莹,交易价格为51.7万元,合富公司为该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合富公司在两次签订合同过程中均收取中介费。

我局认为,在上述交易中,卖方许年和与伍文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富公司经纪人米建恩利用为许年和代理的便利条件,隐瞒许年和,将房屋转卖给徐莹。在此过程中,合富公司对经纪人隐瞒业主转卖房屋的行为及产生的差价不但未尽管理责任予以制止、纠正,还两次收取中介费。合富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合富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相对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