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6号)
相对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
地址: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广州市国际贸易中心9楼
经查,
我局认为,在上述交易中,卖方许年和与伍文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富公司经纪人米建恩利用为许年和代理的便利条件,隐瞒许年和,将房屋转卖给徐莹。在此过程中,合富公司对经纪人隐瞒业主转卖房屋的行为及产生的差价不但未尽管理责任予以制止、纠正,还两次收取中介费。合富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合富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相对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