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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9-1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黄继伟,男,身份证号码4106211976*******5,地址:越秀区洪桥街德源里2号之一503房
查明:2009年8月,黄继伟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白云区惠民巷45号402房)委托美联地产放租。经美联地产介绍,2009年9月6日,黄继伟与李向南签订协议,李向南向黄继伟支付200元订金。
本办认为黄继伟违规出租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三条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黄继伟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处理之日起,黄继伟5年内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黄继伟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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