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3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9-16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东南航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机场内街154栋首层
  查明:相对人广东南航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 2月 5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粤穗物管证字第200701110652号)。2009年8月10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相对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1900570),收缴销毁印章2枚。2009年8月21日相对人向本机关申请(由相对人的上级主管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代章申请)注销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相对人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
  注销相对人已取得的粤穗物管证字第2007011106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收缴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各1本。
  如对本决定不服,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