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56号)
相对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住址:广州市江南大道中232号
现查明:位于海珠区前进路136-140号、138号后座、140号后座的房产,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建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广州接待站)和广州市民政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建,并在本局办理了《广州市合建房屋产权鉴证书》。该《广州市合建房屋产权鉴证书》约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占有138号后座的301、501、504房和140号后座的303、403、603房。
2000年6月14日,广州华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向本局申请前进路138号后座501房、504房和140号后座403房的新建登记和分割登记,本局以荣字11920号受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司令部及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精神,上述三套房屋移交给华海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广州接待站也出具了书面证明。经审核,本局于2000年6月28日以华海公司的名义核发了NO.106525号《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
2000年6月,张讯明与华海公司签订《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并于2000年12月向本局申请前进路138号后座504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我局以富字41352号受理。经审核,2000年12月11日,本局以张讯明的名义核发了穗房地证字第773790号《房地产权证》。
2003年8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向本局申请涉案房屋的新建登记和分割登记,本局以03登记114842号受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第一招待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广州接待站)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前进路海军综合楼办理房产证的报告》等资料,经审核,本局于2003年9月10日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2137251号《房地产权证》,并注记使用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第一招待所。
2009年7月,张讯明到本局申请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本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富字41352号和2003登记114842号所登记的房屋地址、面积、图幅地号、房屋形状等特征均一致,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
本局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张讯明于2000年12月依法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应当受到保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2003年9月取得的产权属于重复登记。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广州接待站已于2000年5月26日出具了书面证明,证实涉案房屋已移交给华海公司,却又在2003年7月29日的《关于广州市前进路海军综合楼办理房产证的报告》中说明涉案房屋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上述行为已经构成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的事实。
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1.撤销2003登记114842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2. 随文注销粤房地证字第C2137251号《房地产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