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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2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6-2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卢昌湖,男,身份证号:4401111974*******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7504房。    

经查,卢昌湖在广州万家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20073月在代办花都区新华镇新都大道68G404房物业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私自挪用了业主王某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4.7万元。其后卢昌湖承认了此事并退还了1.6万元,目前尚欠3.1万元。    

本局认为,卢昌湖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客户部分楼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吊销卢昌湖《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NO05020540)并注消《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NOH15544)注册。    

相对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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