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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26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7-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陈卫红,女,身份证号码:4418021973*******3    

地址:广州市万寿路万寿雅苑A栋西802房。    

经查,200772,经合富公司江南西分店原经纪人陈卫红促成,李某强与李某智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李某智向李某强购买位于江南大道中紫来大街16303房的物业,交易价格为110万元。73,卖方李某强出具委托书,委托姚某某办理上述物业交易手续。74,在上述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姚某某以卖方代理人身份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将上述物业出售给赵某,交易价格为118万元。上述物业最终过户到赵某名下,赵某向姚某某支付了118万元,姚某某向李某强支付了110万元。另查,姚某某与陈卫红为母女关系,李某智与陈卫红为夫妻关系,上述交易的中介服务在陈卫红参与下完成。李某强对姚某某将房屋转卖给赵某的事实毫不知情。    

我局认为,陈卫红作为执业经纪人,在促成江南大道中紫来大街16303房的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本人与李某智、姚某某的利害关系,隐瞒卖方签订两份不同合同,两份合同存在差价楼款且差价未交予卖方,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你事后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卫红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卫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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