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26号)
地址:广州市万寿路万寿雅苑A栋西802房。
经查,
我局认为,陈卫红作为执业经纪人,在促成江南大道中紫来大街16号303房的交易时,未如实披露本人与李某智、姚某某的利害关系,隐瞒卖方签订两份不同合同,两份合同存在差价楼款且差价未交予卖方,违反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你事后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卫红处以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陈卫红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规定,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