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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归档)

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4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9-09-1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周宝钿,女,身份证号码:4401031948*******1,户籍地址:荔湾区恩宁路123号2楼
查明:周宝钿为恩宁路被拆迁户,被拆迁地址为恩宁路123号2楼,2008年8月7日与广州市荔湾区连片危破房改造项目办公室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经审核,周宝钿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承租人,符合新社区拆迁安置条件。经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2008年11月11日出具《同意安置意见书》,于2008年12月9日起承租金沙洲新社区民和二巷2号502房,每月租金为186元,租赁期为2008年12月9日至2010年12月9日。
2008年12月12日,周宝钿办理入住手续。2009年5月,周宝钿将其租赁的民和二巷2号502房委托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合富置业)放租。经合富置业介绍,2009年5月29日,周宝钿委托其妹周巧钿与赖晓东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2009年5月30日至2009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周宝钿收取保证金800元。2009年8月30日,赖晓东提前解除租约,周宝钿退回保证金800元。2008年9月,受周宝钿委托,周巧钿将民和二巷2号502房委托中原地产放租。经中原地产介绍,2009年9月1日,周宝钿与李向南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为2009年9月3日至2010年9月2日,双方约定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1100元,承租人李向南向周宝钿支付1100元保证金及1100元首期租金。
本办认为周宝钿违规转租其承租的新社区住宅,根据《广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与周宝钿于2008年12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办决定:
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解除与周宝钿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新社区住宅。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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