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29号)
相对人:邓颖梅,女,1957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571019946,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691-2号801房。
查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691号金信大厦楼盘,由广州市金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开发建设,预售证号为930060。2000年11月30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字第5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局协助:查封广州市人民北路“金信大厦”相当于叁仟叁佰万元整的房屋产权,除2000年11月30日前办理预售登记及查封、抵押外的全部。
2002年4月,金信公司申请办理金信大厦的初始登记手续,本局以2002登记50683号登记受理并核发了NO.111684号权属证明书。同年6月28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字第59-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2000)字第59-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要求本局协助:查封广州市人民北路691号“金信大厦”(房产登记号为2002登记字50683号)相当于叁仟叁佰万元整的房屋产权,除2000年11月30日前办理预售登记及查封、抵押外的全部。
2004年8月12日,金信公司与邓颖梅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将人民北路691-2号801房卖与邓颖梅,上述合同签订在2000年11月30日以后,也并未到本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因此,上述房屋在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范围以内。
2004年8月31日,金信公司与邓颖梅向本局申请荔湾区人民北路691-2号801房的转移登记,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资料,本局以04交登121879号受理。经审核,本局核准登记,并以邓颖梅的名义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3087849号房地产权证。
2008年4月21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向本局发出《限期注销房屋产权证通知书》[(2007)益赫执字第238号],要求本局限期注销登记在邓颖梅名下登记字号为04交登121879号的房地产权证。
2008年5月16日,本局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邓颖梅和金信公司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登记为由,做出穗国房法字[2008]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粤房地证字第C3087849号房地产权证。
2008年8月15日,邓颖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2008)越法行初字第309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穗国房法字[2008]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08年11月14日,越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穗国房法字[2008]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局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8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穗中法行终字第177号行政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责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三十日内对粤房地证字第C3087849号房地产权登记重新做出处理。
经查,金信公司和邓颖梅存在虚假交易,骗取登记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1.撤销2004交登121879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2.随文注销粤房地证字第C3087849号房地产权证。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