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5]49号)
相对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宋金峰,代码:45535205-3,地址:越秀区仓边路133号;
查明:位于白云区同嘉路49-99号的诚德大厦项目,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以繁字61832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簿记载:诚德大厦同嘉路59号904房属公代逆产,由广州市荔湾区房管局接管。
2003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房管局和李灿光凭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广州市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移交接管表等材料办理同嘉路59号904房的交易鉴证,本局于2003年12月以2003登记字160151号核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向李灿光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2283404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08年1月,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道路工程扩建办公室(下称市道扩办)共同向本局申请办理该同嘉路59号904房的转移登记手续,提交了申请书、关于购买“诚德大厦”商住楼合同(扩建办协[1997]586号)、权属证明书、测绘附图等,本局以2008交登字1503141号受理,经审核,于2008年5月以市道扩办名义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6364721号房地产权证。
本局认为:鉴于同嘉路59号904房已于2003年12月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市道扩于2008年向本局申办的房地产权证属于重复登记,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8交登字1503141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