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13]12号)
相对人:王建中,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5之1号601房;
查明:位于越秀区仓边路25之1号601号,原产权人为王化宇,核发有穗房证字第205855号《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2年10月31日,王建中向本局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赠与登记,称该房屋属王化宇、罗征美夫妻共有财产,王化宇已于2002年8月18日死亡,王化宇所占1/2房屋产权由王建中继承,罗征美所占1/2房屋产权由王建中受赠取得,并提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2002]粤公证内字第35710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继承权证明书([2002]粤公证内字第28779号)、赠与合同([2002]粤公证内字第35709号)、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本局以2002登记149491号立案受理,于2002年11月5日核准登记,向王建中核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1386861号《房地产权证》。
另查明:2013年3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作出《撤销〔2002〕粤公证内字第28779号〈公证书〉的决定》(〔2013〕南公证撤字第03号)及《撤销〔2002〕粤公证内字第35709号〈公证书〉的决定》(〔2013〕南公证撤字第04号),以公证书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撤销了〔2002〕粤公证内字第28779号《继承权证明书》和〔2002〕粤公证内字第35709号《赠与合同》。
本局认为:〔2002〕粤公证内字第28779号《继承权证明书》和〔2002〕粤公证内字第35709号《赠与合同》系本局为王建中办理该房屋继承、赠与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现该公证书已于2013年3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依法撤销,王建中办理该房屋登记的权属来源依据缺失,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2002登记149491号房地产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