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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
2019-04-10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44-38-3,44-38-4,44-38-7,44-38-8)1、根据《市委办公会议纪要》(十届〔2014)96号)、《白云区委办 白云区府办 印发<关于成立兴丰垃圾填埋场七区建设专责小组及推进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委办〔2014〕37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4〕21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番禺区BA0904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的批复》(穗府函〔2017〕12号)核发本选址。 2、涉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收储红线范围,取得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同意使用土地意见后再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高压走廊保护控制范围,在办理下一步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9050000010338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选〔2019〕81号
日期
2019-04-10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丰经济联合社
建设项目名称
兴丰村经济发展用地项目
建设项目依据
1、根据《市委办公会议纪要》(十届〔2014)96号)、《白云区委办 白云区府办 印发<关于成立兴丰垃圾填埋场七区建设专责小组及推进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委办〔2014〕37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4〕21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番禺区BA0904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的批复》(穗府函〔2017〕12号)核发本选址。 2、涉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收储红线范围,取得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同意使用土地意见后再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高压走廊保护控制范围,在办理下一步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白云区太和镇南村村106国道西侧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上面积:捌万肆仟壹佰柒拾捌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66670.00平方米,道路面积15849平方米,绿化面积1659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空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44-38-3,44-38-4,44-38-7,44-38-8)
附加说明
1、根据《市委办公会议纪要》(十届〔2014)96号)、《白云区委办 白云区府办 印发<关于成立兴丰垃圾填埋场七区建设专责小组及推进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委办〔2014〕37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14〕214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番禺区BA0904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成果的批复》(穗府函〔2017〕12号)核发本选址。 2、涉及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收储红线范围,取得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同意使用土地意见后再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高压走廊保护控制范围,在办理下一步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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