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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期:
2019-09-02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4-50-8)。1、本地块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联社留用地。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9]2号),核定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留用地指标25290平方米,根据留用地台账信息,该留用地指标函已选址落地留用地7500平方米(穗规选[2014]89号),剩余留用地指标17790平方米。本次选址地块总用地面积5757平方米,经核查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该地块在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为城市(穗开规划资源函[2019]2647号)。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四条,本次扣减留用地指标2879平方米,剩余14911平方米留用地指标另行使用。 2、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9060000029899
发文号
穗规划资源选〔2019〕202号
日期
2019-09-02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
建设项目名称
鱼珠湾海丝创新中心
建设项目依据
1、本地块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联社留用地。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9]2号),核定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留用地指标25290平方米,根据留用地台账信息,该留用地指标函已选址落地留用地7500平方米(穗规选[2014]89号),剩余留用地指标17790平方米。本次选址地块总用地面积5757平方米,经核查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该地块在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为城市(穗开规划资源函[2019]2647号)。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四条,本次扣减留用地指标2879平方米,剩余14911平方米留用地指标另行使用。 2、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与黄埔大道支线交汇处以北、深涌以南地块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上面积:伍仟柒佰伍拾柒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4285平方米,河涌面积250平方米,绿化面积1222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空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4-50-8)。
附加说明
1、本地块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联社留用地。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9]2号),核定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留用地指标25290平方米,根据留用地台账信息,该留用地指标函已选址落地留用地7500平方米(穗规选[2014]89号),剩余留用地指标17790平方米。本次选址地块总用地面积5757平方米,经核查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该地块在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为城市(穗开规划资源函[2019]2647号)。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第十四条,本次扣减留用地指标2879平方米,剩余14911平方米留用地指标另行使用。 2、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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