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白云、花都区分局,市地调院,各矿山企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23号)精神,我局于2008年制定并印发了《广州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实施意见》(穗国房字〔2008〕273号),对固体矿产实施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四年来,在相关区分局(县级市局)和矿山企业的支持、配合下,我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扎实推进,在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对全面掌握固体矿山储量变动情况、依法如实征收采矿权价款等相关费用、摸清我市矿产资源储量“家底”、实现矿产资源精细化管理、提高矿政管理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部分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台帐不符合要求、实地测量时间不统一、剖面设置不规范、计算误差较大、储量变动交待不清、年报内容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固体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实现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进一步提高我市矿政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资源储量台帐
资源储量台帐是全面、准确反映资源储量利用情况的基础资料。固体矿山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并根据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年度报告及时更新台帐的内容。台帐包括:查明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资源储量、资源储量变动、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等台帐(附件1~4)。未建立台帐或台帐不完善的固体矿山企业,务必于2012年12月底前建立或完善。
二、提高储量年报编制质量
固体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山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评审备案、检测报销、闭坑审批、矿业权评估、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征收、开发利用年检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高度重视储量年报的编制工作,努力提高编制质量。
(一)年报编制要及时。
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资源储量动用量、损失量、保有量的检测工作,并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年报报矿山所在地区分局(县级市局)。
(二)年报内容要全面。
1.文本主要内容应包括: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保有查明矿产资源量(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当年动用(采出和损失)资源储量、当年勘查增减及重新计算增减的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变化情况、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其他与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问题
2.年报附图应包括:上一年度末开采现状图、当年末开采现状图(包括当年采空区分布、下一年度计划动用的资源储量分布、保有资源储量及类型分布)、采样平面图或剖面图、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
3.年报附表应包括: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山储量年度测量表、矿山资源储量基础表、年度资源储量估算表、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三、加强年报核查评审管理
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市地调院(年报核查评审组织单位)要充分认识年报核查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各负其责,加强管理,严把核查评审关。
(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收到矿山企业提交的年报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局地矿处。
(二)根据各地核查情况,市局统一委托市地调院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年报的抽查、评审工作。市地调院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年报进行核查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不得少于20%。
(三)年报评审专家组成员应由地质、测量、采矿等专业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评审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年报文本、图表及储量计算方法、数据等进行详细核实,确保储量计算结果真实准确。
四、其他要求
(一)矿山企业委托的年报编制单位应结合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台帐,认真开展矿山实地测量,精心编制储量年报,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准确反映矿山年度资源储量的动用量、损失量和保有量,对资源储量累计查明、年末保有及其变动情况要明确交待和清晰说明。
(二)年报编制单位应认真听取评审专家小组的意见,对年报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年报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年报经核查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矿山所在地区分局(县级市局)应责令矿山企业进行补充修改,限期重新提交。
(三)矿山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交储量年报或者提交的储量年报不符合要求且拒绝修改的,我局将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
附件:1.固体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
2.固体矿山设计资源储量台帐
3.固体矿山 年度资源储量变动台帐
4.固体矿山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固体矿山查明资源储量台帐.doc
附件2:固体矿山设计资源储量台帐.doc
附件3:固体矿山 年度资源储量变动台帐.doc
附件4:固体矿山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