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缴2011年度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1〕678号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天河、白云、花都、萝岗区分局,各矿山企业: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以下简称《规定》),我局定于2011年7月开展2011年上半年 (1~6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河区、白云区、萝岗区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我局负责征收;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属地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2011年7月22日前,请各矿山企业向征收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见附件1);
(二)《销售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
(三)2011年1~6月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上述材料应加盖矿山企业公章。
三、矿山企业须如实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和《销售收入汇总表》。如矿山采取隐匿产量和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经发现由征收部门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按相关规定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征收部门对矿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向其发出《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通知书》和《缴款书》。矿山企业持《缴款书》于2011年7月31日前到银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特此通知。
附件:1.矿产资源补偿费半年申报表
2.销售收入汇总表
3.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通知书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人:幸秋兰,联系电话:83367117)
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doc
销售收入汇总表.doc
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