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地质勘查行业信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地质勘查行业信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前信用教育
各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证书之前,应当主动开展或接受诚信教育,积极登录“信用中国”、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地质协会等网站,关注信用相关资讯信息,了解掌握信用动态、政策法规、公示信息等内容,做好相关人员日常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诚信守法意识,加强本单位信用建设。
二、加强事中信用承诺
各单位在申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相关事项时,需按要求提供真实性承诺书,对所填写信息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条件作出承诺。对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监督检查、公众举报等方式,发现材料造假且经核实存在相关情况的单位,资质证书自始无效,视情节实施惩戒,责令限期整改,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直接列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象。
三、加强事后信用建设
各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后,应当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活动,主动做好资质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一)资质管理。根据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做好以下资质管理工作: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应当于届满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2.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可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3.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4.资质证书发生遗失的,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5.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二)信息公示。按照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有关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及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信息(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每年更新不少于1次,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填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范围等基本信息;2.地质勘查从业人数、地质勘查设备等情况;3.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情况;4.其他反映单位勘查能力的相关信息。原则上需填报近3年地质勘查活动具体信息,新承担项目应于合同签订起30日内进行填报公示,项目完成后及时完善相关信息。
四、失信行为处置及信用修复
(一)信用异常名录管理。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并核实有关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内将其列入异常名录:1.假工程、假报告、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3.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信用异常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经其核实后,作出是否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信用异常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示,同时将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系统。严重失信单位已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经其核实后,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并在监管平台公示。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对由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被处罚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并向“信用中国”、“信用广东”和“信用广州”等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请,由其审核后撤下在“信用中国”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流程详见附件2、3)。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坚决不触碰红线,自觉做好地质勘查行业领域失信行为自纠自查工作,争先创建信用优良单位,共同营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行业诚信良好环境。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