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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信息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导的通知

来源:地质矿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4-24 16:53:0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土地储备机构、各片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市气象局 市地震局关于深入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0〕56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建改〔202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和成果应用,特制定本通知,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估要求

  片区管理机构应按照市、区的区域评估工作计划,结合本区域发展需求、详细规划情况和土地供应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具体评估项目分级可参考《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制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仅可承担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广州市域的铁路、桥梁、公路、管线等单独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按要求开展专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具体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在用地报批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组件材料供审查。

  二、评估程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无需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编制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和《实施细则》的技术要求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片区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选取广东省自然资源系统水文工程环境地质项目评审专家库(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已公示)或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名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已公示)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评审通过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评估报告可供使用。也可按照行业协会管理要求,评估报告送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或广州市地质协会等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经评审专家组组长出具复核意见后提交评审机构登记,经评审机构登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可供使用。

  三、成果应用

  各负责组织区域评估的片区管理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通过网站发布、市“多规合一”平台共享、线下提供等多种途径向片区内建设单位或土地受让方共享提供区域评估成果数据;已开展区域评估的,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工程项目不再重复评估。各建设项目单位及时关注相关成果发布情况,主动联络获取并应用区域评估成果,并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以及行业建设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在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风险防控的措施。

  四、收费指导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取费标准可参照《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取费指导价格》(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制定),根据实际情况受市场调节定价。

  五、监督管理

  我局每年组织对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相关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市政府门户网站、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分局应加强监管,督促整改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涉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程序执行,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置,并接受社会监督。

  专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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