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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信息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穗规划资源闲处〔2019〕25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9-05-31 09:23:2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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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9月向你单位核发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穗国土规划闲调〔2018〕113号),对你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7〕57号)位于越秀区北京路301-309号地段的土地开展闲置土地调查。

经查,我局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穗规划资源闲认〔2019〕16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

(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4294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2004〕358号)。

(二)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7〕5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07〕976号)等相关用地文件。

(三)今后,地块如出现拆迁遗留和引发债务问题,仍由你单位继续负责解决。

请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国用(2005)第10053号)。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具体承办部门: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31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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