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67号)
相对人:广州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荣
地址: 广州市北京路24-28号南关电影院2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东片地字4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74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1998]354号文同意,办理越秀区(原:东山区)北京路24-28号、东石新街35-47号地段,项目为商住楼、电影院、面积3446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313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1年11月2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2月4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7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8月5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3年2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2月22日,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市规划局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商品房容积率由8调整为小于等于6,回迁房容积率由3.6调整为小于2.6。规划部门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未予确认。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1年11月2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17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74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1998]354号文所列3446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74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1998]354号文。 三、相对人应完成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在处理完毕所有拆迁遗留问题后,向本局申请退回土地出让金预收款51万元。 四、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