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穗国土建用综函[2006]10号)
相对人:广州市荔湾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兴
地址:广州市光复北路781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23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9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区文昌北路以西、长寿西路以北、耀华西街以东、耀华北约以南地段,项目为商住楼、面积19108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年7月3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27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10月7日起为闲置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3月30日,本局向相对人送达穗国房听字[2006]49号《听证告知书》,相对人书面放弃听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10月7日起闲置,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9年6个月。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9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