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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信息

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1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同福中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小滨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470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3)第12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2)城地批字第368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本局穗国土[1993]建用通字第789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12号文同意,办理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宝树里8-20、7之一至7之三、11号路面、海珠铸造厂部分厂房地段,项目为支行办公大楼、面积2570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4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01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8月2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2月12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47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8月13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5年5个月。

2004年11月19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8月2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147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3]建用通字第789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12号文所列2570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3]建用通字第789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12号文。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四、相对人已预交的155万元土地出让金预收款,可在其解决本项目用地的拆迁遗留问题后向本局申请退回。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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