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51号)
相对人:芳村区饮食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家成
地址:广州市芳村上涌直街10号
相对人:广州国际信托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江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17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地[1992]第38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 [1993]征(拨)通字525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原:芳村)区芳村大道102、104号、杏花大街628号地段,项目为综合楼、商品房、面积3511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1998年8月17日,相对人与我局签订了穗国土地出合[1998]第3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总额369.3765万元,已交土地出让金80万元。
2003年7月3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10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5年7月10日起为闲置土地。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10年8个月。
相对人提出因芳村大道建设占用该项目用地913.82平方米,按规划要求退缩,可建部分的基底面积仅余352平方米;该项目用地已无开发价值。该意见已经规划部门证实。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5年7月10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525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所列的3511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525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三、解除穗国地出合[1998]第3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退回土地出让金80万元。
四、由市市政园林局与相对人共同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相对人的前期投入进行评审后,给予适当补偿。
五、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