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78号)
相对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光霖
地址:越秀区中山五路219号中旅商业城16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3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17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白云区龙归镇政府东侧地段,项目为拆迁安置用房、面积345692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27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91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12月1日起为闲置土地。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8年11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4月21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12月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无偿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17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345692平方米闲置土地。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