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60号)
相对人:龙门县建设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湛明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镇滨江西路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3)穗城规北片地字17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320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2]374号文同意,办理白云区太和大源村磨刀坑水库侧地段,项目为培训中心及招待所、面积15087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6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99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5年5月15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17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2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至2004年7月18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9年11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2月28日,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市规划局对容积率进行了调整。市规划局对相对人提出的听证意见核实认为该调整是应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不属规划调整影响。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5年5月15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2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本地块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320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2]374号文所列15087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320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2]374号文。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