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46号)
相对人:广州市云埔工业区鸿福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武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大楼四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东片地字[1994]第7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843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黄埔区南岗镇亨元村门口田地段,项目为商住楼、综合楼、面积18926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0年12月23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91号《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收回要件。经规划部门核实该地面积曾作调整,存在政府因素影响,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843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18926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843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四、对本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