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22号)
相对人:广州市天河区农机供应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祥生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利路413号301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地证字[1996]第7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24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天河区沙河镇长??村东南地段,项目为农机汽配商场、面积5133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0年8月15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69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24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5133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24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