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国土规划闲处〔2018〕21 号)
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我委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号为穗国地出合440116-2015-000037号,地块四至为中新广州知识城南起步区规划KS1号路以西,规划KS4-2号路以南,地块编号:ZSCN-D3-9,面积为6667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6年6月2日。
经查,上述地块至2017年10月30日尚未动工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穗国土规划闲认〔2017〕49号-1),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因政府因素影响造成闲置时间为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累计16月;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届已满1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经与你单位协商后,并报请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延长本地块动工开发期限,你单位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动工(动工标准为: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超过1/3或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超过25%),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请你单位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