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国土规划闲处〔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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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与你单位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号为穗国地出合440116-2014-000016号,地块四至为中新广州知识城北起步区凤凰三横路以西,面积为50168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经查,上述地块至2018年1月1日尚未动工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穗国土规划闲认〔2018〕21号),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因你单位自身因素影响造成闲置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累计12月;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届已满1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经与你单位协商后,并报请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延长本地块动工开发期限,你单位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动工(动工标准为: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超过1/3或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超过25%),2019年12月31日前竣工;同时由你司出具承诺函作为补充合同附件,你司需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按上述动工标准建设,于2019年12月31日前竣工,否则将无偿向政府退还名下JLGY-A3-1地块。请你单位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