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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信息

闲置土地认定书(穗国土规划闲认〔2018〕110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2-08-30 16:42:5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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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与原市国土房管局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0111-2013-000022),原市国土房管局于2013年11月21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13〕329号),于2014年12月2日核发《关于延长地块动、竣工时间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2014〕301号)、市国土规划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核发《关于延长地块动、竣工时间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2015〕366号)、于2017年8月8日核发《关于延长地块动、竣工时间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2017〕220号)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东侧(3号地块)地段、面积为6480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商业金融业用地。按照约定,动工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之前,竣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之前,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经查,上述地块至2018年7月24日尚未动工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穗国土规划闲调〔2018〕9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因非企业因素影响闲置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累计18个月,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届已满1年,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与你单位进行协商处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与我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我局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予以配合。特此告知。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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