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穗国土规划闲认〔201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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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与原市国土房管局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1-2015-000002)同意,使用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以北、民科园核心区AB1208140-2地块、面积为20648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商务金融用地,该项目截至目前尚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此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1-2015-000002)的约定,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前,竣工日期为2018年2月15日。
经查,上述地块至2018年7月27日尚未动工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穗国土规划闲调〔2018〕100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因非企业因素影响闲置时间为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累计29个月,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届已满1年,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我局将与你单位进行协商处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与我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我局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请予以配合。特此告知。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