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规划资源闲处〔2023〕3号)
广州泰阳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1日,原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土地坐落于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水闸尾”地段,面积为13900平方米,约定该宗地开工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前。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国土规划闲处〔2016〕13号),变更后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前。
经查,上述地块至今尚未动工开发,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穗规划资源闲认〔2022〕20号),认定地块为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经与你公司协商后,并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从化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延长宗地开工期限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请你公司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宗地开工期限、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