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五经济社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第五经济社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于2003年间擅自在村内“东边田”(土名)处的耕地填土建设厂房,占用土地面积13140平方米(折合19.70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占用面积较大,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经移送白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